| 自动进口许可证超期不再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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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网 2005年2月4日8时27分 信息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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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政策在去年11月份进行了调整。根据原海关行政处罚政策:收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提供的许可证件,其证件批出日期超过进口日期14天的,海关将对其征收滞报金并处罚款后才予以放行。
根据去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该条款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提交许可证件(包括自动许可证明)的签发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因此,只要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提交了有效许可证件,即使该证件是在14天法定申报期限后申领的,海关也只会对其征收滞报金,而不会给予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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