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征收的几种主要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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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网 2005年2月18日8时9分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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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征收的几种主要税费包括:
一、应税进出口货物收取进出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二、监管手续费:进口免税货物,按完税价格的0.3%计征;进口减税货物,按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完税价格的0.3%计征;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0.1%计征;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中,属于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的0.15%计征;属于首饰行业进口免税料、件的,按关税完税价格的0.1%计征;来料加工项目中的裘皮加工、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加工三个行业进口的料、件,按关税完税价格的0.1%计征;其他保税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0.1%计征。
三、滞纳金:纳税义务人不能按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向海关交纳税款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罚款,为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税款0.1%滞纳金。
滞纳金=(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X滞纳天数X0.1%。
四、保证金:《海关法》第43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0条规定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关税退补
关税的退补分补征、追征和退税三种情况。
补征是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追征是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退税是指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逾期不予受理。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纳税单位应填写退税申请,连同原来的税款缴纳书及其他必要证件,送经原征税海关核实,并签署意见,注明退税理由和退税金额。单位退税,一律转账退付,不退现金。办理退税手续,除海关原因退税外,由纳税单位向海关交纳50元人民币手续费。
关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减免税审批就应提交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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