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欺诈的现状
保险经营本身所特有的价值补偿和运作射幸性,给个别人提供了谋取不义之财的可能,他们参加保险的目的绝不是为了防范化解风险,而是要在各种情况布下一个又一个陷阱,或者使保险人支付不该支付的赔款或给储,这些都是保险欺诈的范畴。 保险欺诈几乎同保险业本身一样古老。长期以来,保险业不得不将其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而接受,因此,在计算保险费时,迫不得已地要将其考虑在内,这不但增加了善良人们的负担,同时也给保险业的正常经营增加了难度,从而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近十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欺诈不但没有得到遏止,反而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因欺诈而导致的支出占总赔款支出的比例不断攀升,且速度相当惊人。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保险赔款总支出的10-20%往往落到了骗赔者手中。早在1989年,美国全国仅因欺诈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就高达600亿美元(相当于人民币5000多亿元,几乎相当于我国1999年五年保费收入的4倍)。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骗赔总额高达799亿美元,比1993年上升17%(而当年保费增长率仅为6.6%),这相当于每个家庭被骗赔者骗走1000美元。在西方,依据一些国家和各类保险业务有关的数字,可确定因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费收入的50%,通常比例则在10-30%之间。
然而,对保险公司而言,一种无法律依据的赔款支出,仅代表保险欺诈帐单的一部分,其中还包括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损失估定和处理的支出、法庭介入的开支,可以肯定,这要远远高于正常索赔的平均支出。对于保险公司,同保险欺诈作斗争的人力、物力投入都是非常值得的。如果保险公司不采取有效措施同保险欺诈作斗争,势必会助长效仿,以致使问题更加严重。
二、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也有保险人和社会方面的。
(一)行为主体
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虽然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已不陌生,但大多数人对保险仍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人以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赔偿,等于自己白白地送钱给保险公司,为了“扯平账务”,便采取种种手段去欺骗保险公司。另有一些人,受市场经济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为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攫取不义之财,不惜一切手段,采取虚报“误”报,故意隐瞒、恶意串通等不道德行为,甚至蓄意破坏、自杀、杀人等犯罪行为诈取保险金。
同时,某些欺诈案件并没有深层次的原因,只不过是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导致的。例如,王某家里发生了火灾,损失严重,李某误以为王某已投保,就提醒王某尽快去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李某的提醒,使王某萌生了先出险、后投保,骗取保险金以弥补自己损失的想法,并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
(二)社会环境
社会原因,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压力更为严重,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愿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这种自私与竞争压力所导致的对于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现代人试图通过保险转移各种风险,并提高索赔金额,以满足个人需要和欲望。这种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理想温床,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与上述社会道德相适应,在不少人看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是可以原谅的过错,只是一种小毛病,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这种社会评价,无疑为保险欺诈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失去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有效的道德谴责,致使保险欺诈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有恃无恐。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出于保护被保险人考虑,也习惯于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据来认定赔偿,使一些保户得到了本无权得到的赔偿,从而更助长了他们的器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