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伤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10月,唐女士供职的公司以团体投保的方式,为包括唐女士在内的3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津贴保险。
2004年3月某日,唐女士在下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被送至属于某保险公司认可的某医院抢救。唐女士总共支付了医疗费6419元。出院后,她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补偿,并很快得到了与医疗费相当的补偿金。后来,她另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给唐女士意外伤害生活津贴224元,不同意对医疗费进行赔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唐女士遂于今年1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属商业保险,两者属不同性质,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保险公司应该按约理赔。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没有医疗费用损失的事实发生
市中院在作出上述与一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后,接下来却给出了相反的判定:唐女士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属补偿性,她在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前,申请了工伤保险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了补偿,因已获补偿而个人实际最终未支出医疗费,没有医疗费用损失的事实发生,唐女士因此失去了再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事实依据。另外,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保险公司是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唐女士申请理赔时实际上没有医疗费用损失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符合双方约定。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唐女士的一审诉求。
保险业人士建议:已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个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应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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