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消费者陈先生于2005年5月20日向市消委会投诉,反映5月17日举办的婚宴上遇到一件极不开心的事。事情经过是:他因为举办婚礼,在深圳某百货公司金沙分店批发了18箱椰子汁,当客人们纷纷举杯庆祝的时候,发现椰子汁有怪异的酸味、还有些糊状沉淀物。一小孩喝后当场呕吐,一成人喝后反胃,宴后有2人肚痛,很多宾客扫兴,经对这批椰子汁检查,发现全部是在保质期内变质。
消委会处理结果:鉴于消费者是在婚宴上遭遇此事,因此要求被投诉方须慎重考虑消费者的诉求。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被投诉方对消费者购买的18箱椰子汁中已开箱的6箱给予了双倍赔偿,另外12箱全额退款,并对消费者赔礼道歉。
消委会点评: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办教育待规范望子成龙要理性
案情介绍:2005年4月,市消委会连续收到消费者周小姐、席小姐等20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深圳某某公司以欺骗引诱的手法,误导家长一次性购买了三到五年的教材,且价格昂贵。出售教材后,又违背事先所作的上课不收费的承诺,另收每月210元的上课费,且教学环境简陋,教学质量低劣,频繁更换老师,孩子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也无人过问。
消委会处理结果:在消委会的督促和调解下,周小姐、席小姐等20多位消费者分别与经营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在7、8月份,市消委会又陆续收到类似的投诉80多宗。
消委会点评:如周小姐、席小姐所称属实,该办学机构违反事先关于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管理方式等的承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须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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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邬先生在红岭中路“某服务中心”购买治Ⅱ型糖尿病“某品牌胶囊”。邬先生按医嘱服用后出现头晕、出汗、心跳等反应,服药后第二日,症状加剧,第三日中午邬先生共服用12粒“胶囊”,下午五点上述症状更加严重,到晚上,邬先生血压升高,随后就昏迷过去。
家人将邬先生送至医院,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低血糖昏迷”,入院后第二日中午再次发生昏迷的危险,经四天治疗抢救,才基本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