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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百万拒赔案 二审维持原判
2006年5月17日 14:4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5月12日,本报持续关注的、曾在全国引起轰动的平安百万拒赔案终有定论,黑龙江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原告王文宇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王文宇父亲王国廷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其非法持有的枪支走火所致,平安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法》规定的拒赔理由成立。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国廷于2002年5月至12月在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投保了4份保险(2份平安鸿盛终身寿险、2份平安世纪理财(相关:证券财经)投资连结险),4份保险涉及保险金额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是王国廷的长女王文宇。2003年9月19日王国廷在自家酒店装修时,因随身携带的手枪走火、击中头部致死,哈尔滨公安局南岗分局随后的“情况说明”认定,王国廷生前涉嫌非法持枪。

    该院审理认为,由于王国廷“非法持枪犯罪”,平安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3条第1款第2项的约定及《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平安拒赔的理由成立。南岗公安分局作为王国廷“非法持枪犯罪”案的刑事侦查机关,其根据大量的侦查工作所作出的“情况说明”具有证明效力,该证据应当予以采信,而上诉人主张“情况说明”不应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书下发后,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李滨认为,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对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及法理依据方面确实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他提出三点看法:哈尔滨南岗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是法定程序产生,且该“情况说明”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有些牵强;本案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公安机关给家属的结论是“非他杀,非正常死亡”,这说明该案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无权介入此案,出具证明材料没有依据;从逻辑上讲,“持枪犯罪”与“因枪伤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持枪并不会必然导致枪支走火,持枪只能是枪支走火的一个条件,《保险法》第67条强调的是,只有犯罪行为与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够以此为拒赔依据。

    这起因枪支走火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在保险界和法学界引发热烈讨论。而案件中的枪支是否走火、民事法庭是否可以定罪、保险理赔是否适用近因原则、《保险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漏洞等关键因素,旋即引发法律界、保险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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