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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产50亿元方可境外营业 保监会出台境
2006年8月8日 14:59  来源:金融时报

    中国保监会近日公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示,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两个办法,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强管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活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对非保险机构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监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界定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称“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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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办法草案分别从设立审批、风险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和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办法规定其应当具备“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等条件。

 
 [关键词]:保险 保监会 境外  发表评论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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