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民的议论中,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从政治、道德、思维、传统、习惯的层面说话,认为,“央视进行庸俗化低级趣味化和丑化的商业行为”、“很不严肃,有损央视形象”、“‘中央一套’其实就是‘商业浮躁之套’和‘恶俗投机之套’,为人所不齿”。另一种声音从商标创新、和一般名字符号和商品符号的层面说话,认为,“中央一套”不必大惊小怪、无需“避讳”、“中央一套”做安全套商标又何妨?在这种声音的背后,是法律专家认为“中央一套”,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理由是“商标法并没有明文禁止使用‘中央’或‘中央一套’作为商标,而且‘中央电视台一频道’的简称是‘央视一套’而非‘中央一套,因此该商标的申请不违反我国商标法。”
按照法律专家的说法来推理,因为“商标法并没有明文禁止使用某某文字或名称作为商标,不违犯商标法”那么,不管是党和国家机的全称,还是其它什么文字,“中央一套”似乎就都可以套了。对此,笔者不理解,商标法能明确规定的那么具体吗?何况,我国《商标法》也不是没有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注册为商标。,虽然从字面意义上讲,“中央一套”并不等于“央视”,但长期以来,“中央一套”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在公众心目中就是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的“代名词”,有着广泛的公众影响力,注册为避孕套商标运用于商业领域,有负面效应。难道这还不叫违法吗,如果这也不违法,那么,“中央一套”还有什么不能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