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情,记者并不是富人,可能没有哪个记者拥有上千万的财产。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法院判决赔偿上一百万元的都极为罕见。原告的千万赔偿主张根本没有可能得到支持,这一点,我相信作为原告的富士康也很清楚。我认为,富士康下属企业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起诉记者,主张千万赔偿,最多不过是一个噱头。
法人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案件已多有发生。但单独起诉记者而不起诉报社的情形,我还没有见过。
鸿富锦对法院要求诉讼财产保全,要求起诉方提供等额担保。这表明鸿富锦向当地法院提供了相当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来要求保全两名记者的财产。
对于为什么鸿富锦起诉记者,而不是报社的问题。我认为,根据诉讼原理,被告是由原告来选择的,鸿富锦起诉记者还是报社,都是其权利。鸿富锦起诉记者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本案中既然原告只起诉记者而没有起诉报社,而记者的报道行为又是职务行为而需由报社承担责任,报社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报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媒体报道负面新闻,触动报道对象的利益,报道对象作出反应,包括以诉讼的方式作出反映,是完全正常的。这是有关报道相对人的权利。提起诉讼都应该很容易才是,包括对媒体的起诉。被诉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不是洪水猛兽,并不可怕,从容应诉就是了。
对于媒体和记者来说,被诉不是一个可选择的问题,是否会被起诉,完全取决于别人的意愿。被诉后首先需要检视报道是不是确实有问题,如果确实有问题,可主动更正或发表声明,给予报道对象回应的机会,争取能够与原告达成谅解;如果认为没有问题,上法庭据理而争就可以了。
当然,为了避免在诉讼中陷于被动,记者应有必要的证据意识,在采访中注意保留录音、录像、采访笔记等记载新闻事实及其来源的资料。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关于保护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本案就属于法人主张名誉权的案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赋予媒体在报道上的豁免权。
但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被个别学者理解为媒体报道在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上有“特许权”。
此外,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规定,实际也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的有条件——不得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免责特权,即只要没有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在客观上无论是否属实,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申诉、控告和检举人都无需承担责任。这项有条件免责特权权利当然也是适用于媒体的,毕竟媒体的报道行为都可归为公民权利的行使。(网易商业报道张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