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选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必须要在事前审查清楚,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事项简化为“询价采购”操作,从而为其收受贿赂、实施暗箱操作打开方便之门。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具有操作程序严密、透明度高、社会监督力强、信息发布面广等特点,相关环节的牵制力度大,舞弊行为一般难以得逞。而相对来说,“询价采购”操作,其信息公开面不广、操作程序也比较简单,为此,有些人就想暗中钻空子,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业务,进行了“询价”操作,从而人为降低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为其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对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选用采购方式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格进行事前审核把关,凡应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变相使用其他方式采购,对确有特殊情况而选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在事前报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先斩后奏”,更不得暗箱操作。
二、要认真研究采购人的“特殊采购需求”,明确具体地公示出“询价”对象的资格条件,以防少数人有意“拌混”供应商的资格门槛而为其推荐或指定关系户“铺平道路”。在确定“询价对象”之前,询价小组就必须要认真研究采购人的各种采购需求,对其不合理的条件,诸如对供应商构成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的要求当然不予支持,而对各种合理的条件和建议,则必须要给予满足,并应将其作为选择“询价对象”的资格条件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使询价对象的确定“有章可循”,也才能有效避免有关人员随意“推荐”询价对象等舞弊问题,从而能够达到遏制腐败行为的目的。
三、要在公开场合下“随机抽取”询价的对象,以遏制少数人变相“圈定”甚至于直接“指定”其人情关系商作为询价对象的阴谋,从而达到抑制腐败行为滋生的效果。拟询价对象的确定,虽不能对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但这种行为却能从源头上“限制”中标对象的范围,凡不能进入拟询价的对象范围,根本就无法谈到中标的可能性,因此,一些供应商为了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都纷纷利用一些不正当利益为诱饵,进行“攻关”大战,以拉拢、腐败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些工作人员,而作为“回报”他们就会在确定拟询价的对象时,就直接指定那些“人情商”、“关系商”等作为拟询价的对象,或就直接向他们询价。从而直接抹杀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侵害了他们的潜在权益。而一旦对拟询价对象的确定也严格按“随机抽选”的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抽选”产生,则就能消除人为“指定”因素,从而就能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和违法乱纪活动的滋生。
四、对供应商的一次性报价及其承诺措施等情况必须要记录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防止少数人利用工作或管理上的漏洞而大搞其暗箱操作行为。对县一级来说,大多数“询价”采购业务都是通过电话或微机网络等进行的,被询供应商则多数是通过口头等手段来报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