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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的边界Verge of Private Property
2007/4/24/10:53  来源:《钱经》
 

    朋友们聚一起聊天的时候,喜欢互相攀比,一位说“我的房产证,三年就到手了”,另一位附赞“行啊,我都六年了,还没有呢!快教教我们怎么办的。”形成这样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办理房产证,需要面对十分繁琐的手续,要跑国土、房管包括银行等多个单位,往往中途还要补充资料。

    《物权法》草案摘录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刊点评: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基础,不动产就需要依靠登记制度来保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此外,草案还根据权责平衡的原则,明确了登记机构的义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后,出于细致的考虑,为了避免乱收费,登记费用按件收取。一“物”只能收一次钱。

    案例二:公共用地谁做主?

    希望你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开发商或物业私自抬高停车费、电梯运行按人头要钱、买房时附赠的露台出了问题没有人给维修、物业公司把小区里的公共用地租给了商家做生意??

    居民小区的车库收费是最引争议的话题,尽管业主会认为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房价,全体业主在购房时已经掏了车位钱,开发商再卖车位是不是重复收费?

    草案摘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本刊点评

    此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把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今后,小区全体业主才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小区的收支预算和维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公司仅是代理的服务机构。

    这样的规定,还有利于减少邻里纠纷,避免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

    案例三:房子能住多少年?

    城镇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这是开发商能获得的最长使用期限,可是,如果抛去开发、建设、出售的时间,房子拿到时,使用年限最少要缩短1/20;如果是中途开发的话,也许使用年限只有20年、30年。

    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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