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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的边界Verge of Private Property
2007/4/24/10:53  来源:《钱经》
 
的哥归还拾金时,要求失主兑现承诺支付酬金的行为并不过分,与有无拾金不昧的精神无关。

    案例六:

    所有财产都可以抵押出让吗?

    如果个人或企业需要融资,又拿不出足够的财产作为担保,能不能质押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果不能偿还债务,又要如何处理?既然“物权”在所有者身上,所有人是不是可以随意处置?比如说:像“八号当铺”那样,把爱情抵押出去?

    草案摘录

    经当事人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可以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抵押,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照约定优先受偿;

    此外,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一样可以质押,但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

    本刊点评

    可见,“物”的作用,不仅在于所有者的使用,也可以用于交换,盘活资产,实现物尽其用的原则。这样,对于经济流动和发展,将会有巨大的推动。

    对个人而言,也可以寻求除了抵押贷款之外的新的融资方式。

    案例七:

    物业公司的责任是什么?

    2004年底,上海某小区内上演了这样一幕:在公开招标选聘中落选的某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移交撤离,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中标公司进驻,甚至还出现协助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被打、业主委员会成员被保安骚扰、业主委员会贴出的告示被撕毁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陷入困境,小区内也出现了种种不安定的状况。

    为什么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会如此嚣张?

    草案摘录

    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六)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本刊点评

    物业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但现实生活中,他们却常常“反客为主”,让很多业主不得不看他们的“脸色”行事。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更换。此外,业主还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不聘请物业进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开发商和物业“联手对付”业主现象的发生。

    宪法中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

    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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