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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商保险条款注意事项
2007/8/8/09:17  来源:全球管理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

    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如朝鲜、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对这些国家的出品,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立。

    2.如果国外客房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我们可以按受客房要求,订在合同里。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进口货物保险都采用这种条款。

    3.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成立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货后,如货物出现损坏或灭失,买方拒赎单,我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并向买方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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