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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单正面盖章意味着什么?
2007/8/9/07:05  来源:中国货运
 
但在此时,由于货物尚未报关,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码头就有凭加盖海关放行章和船方放货章的小提单才可将进口货物放行的义务。专用码头系港口经营人,有着港口交付涉案货物的法定义务。这是因为港口、码头经营是特种行业,涉及社会性经营,涉及外轮停靠,必须经过特许。对专用码头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单靠工商登记不行,需要港务局专门批准,需要领取海关颁发的专用码头注册登记证书。这种码头与一般的公共码头在经营性质上相通的,是经特许可以停靠外贸船舶,属于经营进出口货物装卸、储存的社会经营性码头。这样的被特许经营进出口货物装卸业务的专用码头就有法定义务凭凭加盖海关放行章和船方放货章的小提单,才可将进口货物放行。有关港口码头的规定都明确这样的小提单方才是码头交货的有效凭证,而在内贸公司和码头间的仓储协议不是法定的交货凭证,这种协议是也仅仅是港口作业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储存协议。当然,作业委托人往往是收货人,但并不当然是收货人。当两者不一致时,作业委托人实际是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与码头订立作业合同的,其本身没有提货权。码头经营人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更有凭涉案小提单而不是仓储协议或者其他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义务。这也是港口货物交付的惯例。而且,在外贸公司合法取得小提单以后,外贸公司前往专用码头提货,专用码头当时承认有货,愿意发货,只是因为设备检修,需要让外贸公司等待一些日子再通知发货。这表明专用码头愿意放货的对象是外贸公司,承认他具有合法的有权提货人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专用码头存在向外贸公司交货的关系和义务,应当将储存在其储罐内的进口基础油交给外贸公司。

    【结论】

    综上所述,外贸公司合法拥有涉案货物的正本的提单和小提单,因而是货物所有权人,也是有权向专用码头的港口经营人提取涉案货物的人。然而在其凭据涉案小提单向港口经营人提取涉案货物之时,被专用码头拒绝,因而受到了权利侵害。正因为未能合法地交货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专用码头不得不承认其放货“不够谨慎”。只是这种“不够谨慎”的程度,达到了违反法律的程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得外贸公司拥有货权却无法行使,造成了外贸公司根据提单和小提单应该享有的价值63万美元的货物所有权以及提货权无法实现,形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这种侵权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专用码头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专用码头能交付涉案基础油,诉请的就是涉案基础油。如果真的无单放了货,专用码头应当赔偿的损失,就包括涉案基础油的货价损失以及外贸公司支付海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方面的损失。一、二审判决外贸公司胜诉,道理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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