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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判断国际结算单证不符的原则
2007/10/19/11:59  来源:中国供应商
 

    按照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以下简称UCP500)的规定审核单证

    由于以L/C结算的单证审核至今仍无全球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因此作为具有重大影响的L/C结算惯例,UCP500已成为规范和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最重要准则与方法。由于其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和做法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UCP500事实上已成为各国银行处理L/C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基本方法。因此,了解UCP500的详尽规定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UCP500中对有关L/C结算的合格单据的要求,主要在其D节第20条至38条中作了直接规定。在L/C没有作相反规定时,银行通常首先严格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比如,在出运的有关货物品种较多但属性相同时,像出口沙发、椅子等各种家具,发票和装箱单上必须严格按照L/C规定的名称来制单,但提单上却可以不必逐项列出,只给出货物的总称“家具”即可,这样处理不算是单证不符。

    按照L/C所规定的条件或条款判断单证不符

    虽然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但L/C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独立于合同之外成为有效约束各有关当事人的契约性文件。因此,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完全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或条款,逐字、逐句、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由于UCP500在性质上属于惯例,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开证行在证内明确表示愿意受其约束时,UCP500才对有关当事人发生效用。当然,由于UCP500的重大影响,各国法院在L/C诉讼实务中经常引用其中的条款和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和渊源。但这已是发生纠纷后UCP500作为法律渊源发生效力的问题了。

    因此当信用证的规定与UCP500有抵触时,L/C的规定优于UCP500的原则或条款。此时受益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就是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其具体表现一般体现为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准则。

    所谓表面一致性准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BOLT(膨胀螺栓)时,为了使有关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即便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要显示具体货名,收益人在制单时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SANITAIRE显示出来,然后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BOLT。

    所谓内容相符性准则,是指受益人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但遵循这一准则时,受益人在实务中通常必须确保这种改变与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习惯做法不会产生冲突,否则也容易成为单证不符的把柄和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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