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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 避免买房受骗
2007/11/16/07:14  来源:中国星空防骗网
 

    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动产更值钱,与老百姓生活、工作更为密切,因此,对于确定物的归属权的不动产登记,物权法以浓墨重彩加以规范,细分起来,涉及到12项制度。今日刊登的“教你用好物权法”第一期,主要介绍其中的5项制度。

    登记生效制度

    通俗解释: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

    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位于南京奥体中心的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俩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女儿一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如何确定?

    刘克希说,《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即登记才有物权,不登记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这套房屋虽然由张女士夫妇出资购买,但他们自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们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所以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就是这套房屋的唯一的所有权(物权)人,张女士夫妇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共有权利人。

    当然,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购的不动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特别规定。

    统一登记制度

    通俗解释: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

    刘克希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部门登记”、“分散登记”。例如某公民买了一套住宅,要进行登记,需要跑两个部门、交两套资料、交两次费、领两个证。首先要到房管部门交一套资料、交一次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然后还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一套资料、交一次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前者盖的是房产管理局的章,后者盖的是人民政府的章。如果遇到抵押,问题会更复杂。

    虽然“两证合一”是必然,物权法也对此作了规定,提出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地方性法规可以本法作出规定。由于到目前为止物权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我省地方性法规亦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目前尚无法实施这一制度。这也是不动产登记涉及的12个制度中,10月1日起唯一一个暂时不能施行的制度。

    合同与登记相区别制度

    通俗解释:签了合同不登记,没用

    两年前,王先生一位好友要卖房,他与朋友协商,以13万元买下。随后,王先生付给好友10万元后举家搬了进去,一住就是两年。这期间,尚欠3万元余款未付。同时,王先生也没要求朋友办理过户登记。日前,王先生突然接到好友通知,称不愿卖房了,并将王先生两年前付的10万元退还给他。目前房价翻番,其朋友以30万元价格已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王先生对此房屋是否有权主张权利?

    刘克希说,《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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