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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ARG案 探美反倾销
2007/12/21/14:10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

    案情介绍

    2001年2月28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了PPG工业公司、Safelite玻璃公司和Apogee公司三家公司(以下简称“起诉方”)提出的对原产于中国的ARG起诉报告,报告称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ARG挡风玻璃正在或将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这种情况正在对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2001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正式启动了对来自中国的ARG挡风玻璃是否存在倾销的调查程序。美国商务部认定调查期为2000年7月1日~12月31日。这个调查期间的认定符合反倾销调查申请月份(2001年2月28日)之前两个最近的财务季度的要求。

    2001年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做出初步裁决,认定原产于中国的ARG挡风玻璃,正在或将要以低于公平价值(LTFV)的价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倾销幅度在0.05%~124.5%。两个强制调查企业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FYG”)和信义集团(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称“信义”)分别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为9.79%和0.05%。深圳奔迅玻璃有限公司、长春皮尔金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桂林皮尔金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武汉耀华皮尔金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和TCGI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为8.22%。其他没有应诉的企业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为124.5%。该裁决于2001年9月19日正式生效,并指示美国海关对原产于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暂停清关,美国海关对中国企业征收缴纳与其倾销幅度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2002年2月12日,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裁决,认定原产于中国的ARG挡风玻璃正在或将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福耀的倾销幅度由初裁9.79%增至11.8%,信义的倾销幅度由初裁的0.05%增至3.7%,其他应诉企业获得的平均倾销幅度由8.22%增至9.79%,没有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仍为124.5%。

    2002年3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依照美国《1930年关税法》,在对被控倾销产品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理由认定:从中国进口的ARG挡风玻璃在美国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对美国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案情分析

    1.涉案企业的选择

    本案中,中国产品出口美国被美国相关裁决机构认定倾销后,美国商务部会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77A(c)(2)(B)节的规定,选择被调查企业即“产品数量最大的几个出口商和生产商作为调查对象”。FYG和信义(以下简称“被调查企业”)在合作的出口商中是调查期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最多的两家企业,美国商务部因此选择它们作为强制调查企业。

    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一直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NME)国家,在本次调查中也没有任何一方提出撤销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调查时,美国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33(c)(1)节的规定,在非市场经济生产商的生产要素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NV),以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同类产品的主要生产商的相关数据来决定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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