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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2008/1/7/07:14  来源:中国出口精英网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形式有:

    (一)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在合同中,对于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方式的条款通常可作如下规定:“买方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规定发票金额的××%凭即期光票支付,下余××%用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发票金额100%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托收项下,于买方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支出。如买方未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三)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1.分期付款(PaymentbyInstalments,ProgressivePayment)是指在产品投产前、卖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保函的情况下,买方用汇付方式先向卖方交付部分货款或订金;其余货款可按生产(或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偿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在分期付款条件下,最后一笔货款,一般在卖方完成全部交货责任或承担质量保证期满,经检验合格后再予付清。

    2.迟期付款(DeferredPayment)是指买方先用汇付方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订金,其余货款可迟期偿付;有的还可规定,按生产(或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其余大部分货款在交货(或完工)后若干年内分期付清。

    分期付款和迟期付款虽然在做法上颇为相似,但却有很大区别:

    (1)分期付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是一种即期付现,因此买方不存在利息负担问题;而迟期付款中的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分期付清,是一种赊销,等于卖方提供一笔商业信代,因此,买方要向卖方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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