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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008/3/27/07:18  来源:中国电机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修改、撤销报关单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6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署令第143号)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提出修改、撤销报关单的申请: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2、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附件1);

    2、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3、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4、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办理程序:

    【特别说明: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海关按照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其他情形的删改单申请不适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海关直接决定是否批准,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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