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违规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外汇业务从业人员法制观念、风险意识淡薄。据了解,A分行国际业务部违规开证几年,金额巨大,一直未被发现,同时违规开证,还涉及到国际结算、外汇信贷、会计等部门,这些部门的经办人员对领导盲目服从,这从中反映出A分行的外汇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守法经营意识,风险意识不强。
2、有关信用证监管的法规不完善。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由于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对信用证项下贸易进口的真实性可以较有效地监督控制,但对信用证到期后不通过银行对外付款,不需办理核销的信用证则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3、A分行管理制度欠完善,缺乏相互制约、监管的机制,对远期信用证没有有效地进行监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l)国际业务部经理权力过于集中,缺管相互监督机制。A分行的外汇信贷科、国际结算科都属国际业务部。企业授信额度的取得以及信用证的开出,在300万美元的额度内,只要由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批准即可。此外,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岗位较固定,据了解,A分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部的总经理在国际部工作了近十年,使其违规行为难以被及早发现。
(2)对单一客户没有核定外汇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据反映,这几年来,外汇信贷部门的任务主要是催收逾期贷款,很少发放新的外汇贷款,对单个企业核定外汇信贷规模,对企业的授信开证额也没有实行规模控制。因为没有量化的指标进行总量的控制,所以导致A分行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项巨大,远远超过了银行的承受力。
三、案件的影晌及教训
首先,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不足,无法对外支付,而且由于开证的担保手续不完善,给银行造成巨大的垫款风险。本案中,该分行为此垫付了4,500万美元的款项,直接引发了自身的外债风险,造成经营上的困难。
其次,利用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融资,套来的资金用在房地产、投资办厂、炒股票、期货等投资热点,风险极高。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利用远期信用证变相对外举债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外开立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1年以下,3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本案中,A分行绕过人行的规定,为企业开立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进行短期资金融资,利用银行信用使企业的境外融资得以展期,如此反复循环,短期融资,长期占用,达到短债长用的目的。这种行为违背了我国利用外资政策,也不利于我国的外汇管理。
此外,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也为不法份子逃套汇、骗汇套利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循环。上述案件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这几年来,国内其它银行也时有发生类似的违规案件,这充分说明我们的银行系统在内控机制建设上仍存在着薄弱点,加强对远期信用证的风险管理十分迫切。
首先,银行应切实有效地加强远期信用证的风险管理,强化对远期信用证的规范管理。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l)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