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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2008/5/4/07:13  来源:《通商》  作者:孟庆伟

    背景介绍:

    2008年1月30日,中国海关总署以总署令第170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侧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的分类和与世界海关制度的衔接,在新增管理类别和扩大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将信用管理、AEO制度、贸易安全、关企合作伙伴关系等理念和内容融入其中。

    新《办法》对AA类企业申请是如何规定的?AA类企业有什么特殊优势?于今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企业有着诸多疑问,带着这些问题,我刊邀请中国海关总署稽查司企业管理处处长乔进明与青岛海关企业管理处副科长赵义共同为外贸企业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通商》:在打击走私、反商业瞒骗、反恐等领域,海关需要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请问新《办法》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是否就是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的第一步?

    乔进明:其实,对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海关与企业合作的基础上。基于此,海关与企业的合作采取两种模式:第一,根据AEO制度的要求,守法且愿意与海关合作的AA类、A类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向海关定期提供相应信息,加强与海关的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海关给予其相应的通关便利。第二,对有走私违法行为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海关将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深入企业内部调研等方式,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其守法自律,鼓励企业在此基础上申请更高的管理类别,获得海关管理便利措施。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是海关管理理念由简单处置向和谐共赢转变的具体表现,为海关管理拓展了新的领域,增加了新的手段。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重点分析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新《办法》取消了涉证、涉税的限制,仅沿用了原《办法》关于罚款额的限制,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评定记录。”一是从社会危害性考虑,无论是程序性违规还是实质性违规,罚款1万元以下,表明其危害性不大;二是可操作性强,便于掌握;三是与原《办法》相衔接,有延续性。

    2.“进出口总值”。新《办法》明确规定“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解决了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值问题。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按照其加工生产货物的进出口值进行统计。

    3.“报关差错率”。新《办法》明确规定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过去由于“报关单差错率”难以判断和计算,实践中各关都未把该指标作为分类的标准,指标虚置,而“报关差错率”指标与现行的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有效结合,数据可以直接从报关员IC卡记分考核管理系统中提取,便于操作。

    《通商》:新《办法》规定,申请AA类企业必须“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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