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新办法与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相比,新牌照对于厂商和境外机构都没有吸引力。
创造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部门。目前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已近70家,2006年合计新增租赁业务规模近200亿元;而金融租赁业务量继续下滑,2006年新增业务规模不到50亿元。12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经历已经证实,融资租赁行业只是服务贸易行业,并不是融资机构,统一监管部门势在必行。
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对融资租赁的财税支持,从资金、税收、保费、抵质押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关经验,改变目前税收政策下租赁业的不公平待遇,尤其要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所得税率,使租赁公司能够生存。
银行系融资租赁试点应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倾斜。目前,银监会正在积极推进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建行、工行、交行、民生和招行五家银行已获得租赁牌照。建议融资租赁的试点多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网点优势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选择少数市、县作为试点,为融资租赁业务在县域经济的发展积累经验。同时,鼓励有势力的制造商在西部开办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带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