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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2008/12/1/07:54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是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收费对象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的货主及其代理人。

    检验检疫收费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考核、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批、查验费、出入境动植物实验室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疫处理费等。

    检验检疫收费基本上是以货物总值为基础,按费率计收或以重量、数量、检验检疫或鉴定项目为基础按定额计收。

    计费时根据不同的申请类别、不同的货物类别、不同的检验检疫内容、不同的检验检疫项目,采取不同的费率和定额。然后再根据检验检疫、鉴定的结果、检验检疫方式、货物的性质、检验检疫鉴定费金额大小(检验内容的相关性)、贸易方式及签证要求,对照规定计算出最后的收费金额。

    收费基本上采取预收费或月底结算两种方式。对预收费者,申请人取证(单)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采取多退少补的补救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详见信息公开栏目。

    附: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2003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

    第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

    第五条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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